目前分類:心情隨筆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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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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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寡婦心血來潮擦拭閣樓中找到的舊油燈,

 

心愛的貓在她身旁磨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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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睡,誰不午睡誰吃虧

 

千萬不要小覷午睡,“午睡運動”這件小事已經被德國寫入法律,由政府強制實行。午睡威力為何如此之大?

人們除了晚上正常的睡眠以外,白天也需要睡眠。其中上午9點、中午1點、下午5點是白天的三個睡眠高峰期,以中午1點的睡眠品質最好。

午睡是健康充電的最佳武器,經過上午高強度的工作,如果中午不休息一下的話,下午工作的效率很容易“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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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喂?

 

 

 

 女:喂!是我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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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擠得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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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中對話.........


A:怎麼樣?這本書寫的還不錯吧?


B:太好了!!真是曠世鉅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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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事必備六種能力、九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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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

有一天小明陪老婆去產檢……

然後拍3D胎兒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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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歲末年終的時候!

 

     老闆突然接到員工的辭職信

老闆老闆別神氣,我將不再拍馬屁;

因為你常發脾氣,經常拿我出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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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忽小感冒,致命心肌炎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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橘子皮,無價的寶自製超強去污水—廢物利用又環保

 

在柑橘類水果盛產期,把橘子皮水煮好後分罐裝,洗碗盤時去油漬,超級無敵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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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經七十多歲了 ,平常非常注重身體的保養 ,每天清晨除了運動二小時外 ,飲食方面更力求均衡 ,尤其牛奶必定「不少於三大杯」 ,以攝取豐富的鈣質 ,她心想 ,這樣縝密的飲食習慣 ,骨質疏鬆症絕對與我無緣。可是 ,她到馬來西亞旅遊 ,第二天一個不小心踩空 ,左小腿斷得碎碎的 ,返國住了二個月的院 ,醫生證實:骨質非常脆弱 ,有「嚴重」的骨質疏鬆症。像這樣的例子 ,社會上比比皆是。

大家的觀念總以為每天只要多喝牛奶 ,吃小魚乾、燉排骨湯等含豐富鈣質食物 ,就不會發生骨質疏鬆症 ,其實是一知半解。

“乳品委員會”給國人的建議量是每日攝取含鈣量1 ,000毫克最適合 ,但奇怪的是 ,住在非洲仍過著幾近原始生活的班圖婦女 ,每日雖只攝取350 毫克鈣質 ,竟不曾有骨質疏鬆症發生。反觀世界上每日攝取含鈣量最高的愛斯基摩土著 ,每天都吃魚 ,含鈣量達2 ,000毫克 ,是正常值的二倍 ,卻是世界上骨質疏鬆症最嚴重的地方。而美國、英國乳品消耗量最多的國家 ,骨質疏鬆症也最普遍 ,道理到底在那裡?原來骨質疏鬆症的發生不在於你攝取的鈣夠不夠 ,鈣質量的多少並不會影響你得骨質疏鬆症 ,關鍵在你能不能「保持」鈣質不被流失。那麼鈣質為什麼會流失呢?
因為國人 嗜吃「肉、奶、蛋」等蛋白質含量豐富的食物 ,身體內蛋白質太多會造成「酸性」體質 ,人體一旦酸質化 ,身體為了維持平衡 ,自然而然地會自「骨骼」中提取鈣質來中和酸性 ,成為微鹼狀態;試想 ,一個人經年累月被抽鈣質來中和 ,骨骼中的鈣質每天流失 ,怎麼會不造成骨質疏鬆症呢? 因此元凶是「蛋白質過量」流失了鈣質 ,而非鈣質吃得不夠。
那麼檢驗一下 ,我們每日飲食蛋白質真的過量嗎?根據國科會的建議 ,人體正常的蛋白質量 ,以體重60公斤 的女人為例 ,每天只需45公克就夠了(男人約需50公克) ,以純素食的人而言 ,輕易就可得到57公克 ,何況肉食主義者 ,隨便一塊肉、一個蛋就過量了。牛奶的含鈣量固然很高 ,可是蛋白質更高 ,所以牛奶喝越多的人鈣質流失更多 ,加上「肉、蛋」是高蛋白質食物 ,骨質疏鬆症不發生才怪 ,所以不要怪鈣質攝取夠不夠 ,正常飲食鈣質一定夠 ,鈣質多或少不會造成骨質疏鬆症 ,蛋白質過量才是元凶。願大家有正確的認識 ,如此 ,骨質疏鬆症才不會找上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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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生八味良藥】


                                                ①放棄完美,多一份輕鬆;


                                                ②面對現實,多一份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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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88年我國921大地震引起台灣的大震撼,造成二千多條寶貴性命的喪生,八千多人受傷,財物損失估計約台幣三千億元。中國大陸西藏於97512日同樣發生大地震,不幸死亡的人數多到一萬餘人,喚起國人對地震等災害的重視,各項天然災害的緊急應變措施也紛紛推出,希望將後災害的傷亡能降到最低;惟國人談地震色變時,卻鮮少有人注意到另一個潛藏的殺手--交通事故,每天由媒體新聞畫面看到血淋淋的事故現場,它長年來不斷悄悄地蠶食著國人的生命。
    西元1891年,美國加州僅有兩輛汽車,車主為向他人炫耀,同時開出來遊街,萬眾夾道歡呼,結果撞成一團,這是全世界的第一件交通事故,也算是真正的意外事故,因為其發生是無法預見的。但是,檢視今天的交通環境,交通事故其實是意料中之事,並非單純意外。
    道路交通事故,指因一方屬汽車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生命身體傷亡或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85年我國共發生各類道路交通事故2,999件,造成3,140人死亡,1,301人受傷,遠超過當年治安事件之總死傷人數。道路交通事故每年造成成千上萬個破碎家庭,以及嚴重而長期之經濟、精神等負擔,至於財物損壞、醫療支出之直接損耗超過數百億元。由統計數字來看,交通事故造成的傷亡是很可觀的,但是,它卻未受到相對等的重視。
    國內機動車輛數與人口數不斷增加,道路交通流量與複雜度亦逐年提高,對整個交通環境造成相當程度的影響。依據歷年來的交通事故統計資料顯示,九成以上的事故原因均屬人為疏失居絕大部分,其主要的原因約略如下:
一、未保持行車安全警覺:包括夜間睡眠不足、與鄰座聊天、使用行 動電話、翻閱地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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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是什麼?What management IsHow It Works and Why Its Everyones Business,是由瓊安.瑪格瑞塔Joan Magretta)著作,李田樹翻譯,2003531由天下文化公司出版。作者是密西根大學的英 文 博士,並曾擔任大學人文學科的教授,亦曾是世界知名的貝恩管理顧問公司Bain & Co)合夥人,後擔任《哈佛商業評論》的策略類編輯,並曾榮獲麥肯錫獎。本書架構分為二篇,第一篇「組織的設計:人們為何共事,又如何在一起共事?」,第二篇「組織的執行:Make It Happen」。

「組織」的意義,即是有計畫、協調二人以上之團體活動,經過分工與劃分權威層級方式,以完成某些一致認可的明確目標。組織成員的管理,以日本新力公司盛田昭夫自傳『新力與我』中說「對日本最卓越的企業而言,成功並沒有不傳之密。沒有一種理論、計畫或政府政策可以使企業成功,唯一真正的關鍵只有一個,那就是『人』,『……以人為本的管理,不但需要發乎真誠的貫徹決心,也需要極大的魄力才能執行。』……不管你個人多麼優秀、多麼成功、多麼精明亦或是多麼能幹,你的企業及未來都繫於你聘僱的員工身上。說得誇張些,企業未來的命運,實際上正操在公司最年輕一群員工的手中。」,由此例證,可以說經營領導與管理根本問題,全在於『人』的問題上,歸因於管理者、被管理者、領導者與跟隨者都是『人』,領導者與管理體制也是人的思想、觀念與行為產生的結果。

 

 

公、私部門組織,不管其規模大小都有「規劃」這一道程序,「規劃」乃屬綜合性的計畫,包含政策、目標、規則、程序、任務分配,其所需採取的步驟與使用的資源,及為完成既定行動方針所需要的其他因素,在通常情況下,規劃均有經費預算支持。「規劃」可能很大,例如一家員工人數眾多之公司,為提高公司產能與增加所屬員工之工作收入,而一次制定多年的年度工作計畫,一個主要規劃可能需要許許多多相關的執行子計畫,所有主體規劃均需要加以協調與安排時間,因為支持計畫網路的一個小環節出了差錯,將影響整體規劃的完成時效與財物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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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書名:決策時刻Leadership

 

貳、作者:朱利安尼(Rudolph w. Giulia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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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人類之思想必須通過言論來表達出來,思想自由惟有透過言論表達始能完全實現。1789年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最早宣布言論自由為平等的人權:「無拘束地表達思想和意見是人類最寶貴的利權之一,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版的自由」。

西元1791年,美國國會通過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行政當局剝奪人民的言論自由就是屬非法。言論自由算是一種消極的自由,不要求政府做什麼,只要求政府不做什麼。實現言論自由的保障在於限制政府權力。

廣義而言,言論自由包含人民意見表達及自由收受資訊(如意見、觀念、情緒、事實等)的權利,講學自由、知的權利及接近使用媒體的權利。狹義而言,言論自由專指除了講學、著作及出版以外的表意自由。以美國為例,保障言論自由的理論包括:言論自由市場說 (theory of marketplace of ideas);健全民主程序說 (democratic process theory) 及實現自我說 (self-fulfillment theory)

我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認為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與健全民主程序說及實現自我說精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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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法律為社會產物,故有社會之處,必有法律,二者不可分離,故法諺云:「有社會斯有法律」(Where there is a societythere is a law)(羅傳賢,1993)。所謂行政程序,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或代表國家作意思表示時,所須遵循之方式、步驟、過程及手續,包括行政調查、行政資訊公開、行政立法、行政處分、行政契約、行政計畫、行政指導等作用之程序。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之立法,係政治及經濟改革的手段,除消極的可防範行政權之專斷濫用外,且具有維護公平正義,保障自由人權,及指導行政作為之積極功能(羅傳賢,1993)。

我國之行政程序法於民國88年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2月3日總統公布, 90年1月1日 ,亦即到了21世紀第一天開始施行。本法之立法構想起因於,民國60年代,當時僅是威權體制下曇花一現,70年代末期,經建會提出草案,呼應威權體制逐漸轉型,俟立法完成,表示我國進入民主轉型鞏固時期,行政與立法體系同時隨著民主轉型,逐漸強化其正當性,在此情況下,行政程序透明化與法制化被認為是一條順理成章之努力方向。本法之通過與施行,促使我國實現民主法治貫徹依法行政提昇國家競爭力的施政目標邁向一個新的里程碑。

本法條文計有八章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行政處分;第三章、行政契約;第四章、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第五章、行政計畫;第六章、行政指導;第七章、陳情;第八章、附則。

貳、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之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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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前言

       我國內政部鑑於身分証已逾10年未更換,乃依據戶籍法第八條:「人民年滿十四歲者,應請領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申請發給。依前項請領國民身分證,應捺指紋並錄存。但未滿十四歲請領者,不予捺指紋,俟年滿十四歲時,應補捺指紋並錄存。請領國民身分證,不依前項規定捺指紋者,不予發給。」條文規定,原訂於本(94)71 日換發國民身分證同時,捺指紋並錄存以建立全民指紋資料庫。

「戶籍法」屬於行政法之一,行政法乃國內法性質,以國家行政權為對象,規範行政組織、職權、作用、業務與爭訟等法制,及人民在行政權下之權利、義務等事項加以規範的各種有關法規之總稱(羅傳賢,2005)。「暫時處分令」權源於德國的憲法訴訟制度,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585號解釋確立大法官有暫時處分權,是指如果有爭議的法令執行,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公益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重大損失,又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防止,而暫緩實施的利益顯然較高時,大法官可以作出暫時處分,使法律暫時停止執行(黃清濱,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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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書名:新世紀管理大師The Capitalist Philophers:the geniuses of modern businesss−−their livestimes and ideas


貳、作者:安竹‧蓋柏(Andrea Gabor),齊若蘭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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