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洪。德97年2月11日凌晨0時15分在屏東縣墾丁潭子灣台26線北上車道,撞死住在恆春鎮59歲的洗碗婦人盧。昭,洪。德的酒精濃度經過測試高達1.28毫克/公升,已經遠超過標準值0.25毫克/公升許多許多。檢察官在偵訊過後,以新台幣10萬元整交保。
酒駕肇事致人於死的悲劇似乎層出不窮,盡管酒駕罰款高達15萬元,政府相關部門修法採重罰手段,增加路檢酒測,惟仍無法有效改變民眾酒後駕車的傳統錯誤觀念,或許當你知道當時為了省下數佰元的計程車費,但可能將付出高達數佰萬元的民事賠償金後,所以,為了自身與其他人的安全,一個念頭,我要開車,不能喝酒!
酒醉駕車的行政責任:
依據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人的酒精濃度測試超過規定標準0.25 /公升時,須處以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他人受傷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二年;致他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且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大客車有酒醉駕車有應受吊扣駕駛執照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內政部警政署自97年1月4日起,實施新修正刑法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處罰汽(機)車駕駛人酒後駕車,經檢測呼氣的酒精濃度達0.55毫克/公升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11%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另交通部為有效遏止酒醉駕車,針對未滿兩年新手、無照駕駛、大客車及載運危險物品的職業駕駛人等為對象制訂較嚴格的取締標準,也將目前的酒駕罰鍰調高,民眾酒駕被抓,罰鍰將比過去多出3,000元到1萬1,000元不等。新規定於97年6月上路。
酒醉駕車刑事責任:
酒醉駕車可能害人害己,和「馬路上的頭號殺手」無異,95年我國發生現場或肇事後24小時內死亡(A1類)之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140人死亡、1,301人受傷,遠超過當年治安事件之死傷人數,且其中又有酒醉肇事案件造成727人死亡,高居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第1名,可惜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太多了,無法吸引媒體焦點,沒人重視。
參照其他國家的認定標準,駕駛人酒後吐氣,酒精濃度呼氣逾0.55毫克/公升以上者,即可據以認定已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如果該駕駛人仍然強行開車上路,則可能會被以刑法「公共危險罪」嫌疑起訴判處徒刑或罰金。
依據我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以及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規定,駕駛人未注意到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他人傷亡者,須負起過失傷害罪嫌,將被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者,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如酒醉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除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負刑事責任外,另須要加重其刑責至二分之ㄧ。
酒醉駕車又無照駕駛或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無照駕駛者,必定要負行政上責任,又無照駕駛且酒醉駕車者,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法應負刑事上責任,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ㄧ。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且依照刑法規定,判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希望能夠有較輕的刑責,就必須要與家屬達成民事上的和解,向法院爭取從輕發落的機會,從輕量刑,例如:准予易科罰金或緩刑。因此與死者家屬達成民事上的和解,再藉此請求法院酌情給予較輕的刑罰是對藝人洪其德較有利方法之一。
龐大的民事賠償責任
除上述許多的行政、刑事責任以外,如果選擇的是要省下那數佰元的計程車費用,決定要酒後開車使悲劇產生,那將可能就要面對衍生出來的龐大民事賠償費用。民事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精神慰撫金、親屬撫養費用、工作損失、看護費用、修車費用以及至死者退休前的工作所得等費用等,平常是依據「霍夫曼試算表」核算撫養費用,以殘餘生命的年數來乘以死亡當年度所得扶養親屬寬減額,即可算出這部分的金額。對於死亡車禍,要飽受身、心、靈上的痛苦之外,還要負擔對於死者家屬等的法定撫養費用、精神上的慰撫金。法院是以本案車禍相關證據,依自由心證,計算出總金額後,再按過失比例、扣除強制險等,裁定賠償金額,這筆數目算出來,將是會讓所有酒醉者嚇得以後絕對不敢喝酒了。
奉勸酒後絕對不要駕車
日本社會大眾對於酒罪駕車者處以嚴厲的刑罰,所以,除了酒駕者本身應負刑(民)事責任外,連提供酒類的商家,甚至同在車上的親友亦要連帶受罰,促使餐廳、酒店等業者主動提供客車護送到家的服務。所以酒後寧可花幾佰元計程車的費用,絕對不能在酒醉肇事後,要跑法院吃官司,且造成被害人及其家屬難以磨滅的傷痛,還要付出數佰萬元的民事賠償費用,吾人應決定從這些悲劇中學到經驗,要記得,我要開車,不能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