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過死亡線(Dead Man Walking),是1995年美國提姆‧羅賓斯Tim Robbins)導演,由真實故事所改編,蘇珊‧莎蘭登Susan Sarandon)及西‧恩潘Sean Penn)主演描述從事神職工作的修女海倫‧普雷金與死刑犯犯馬修‧龐謝特二人間的互動關係。

在這部影片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修女海倫‧普雷金在村人的憤怒與受害人雙親的悲痛下,克服心中原有的恐懼,設法救贖死刑犯馬修‧龐謝特的靈魂及生命。 海倫在面臨正義與公平、生命與報復時,所遭遇的種種掙扎。蘇珊‧莎蘭登是當代一名非常聰穎且能夠扮演多種角色的難得演員,她在銀幕上所扮演堅強、獨立的修女海倫‧普雷金為她贏得許多肯定。西恩‧潘在本片中飾演馬修‧龐謝特,為一名被定罪的死刑犯,在海倫修女的指導下,開始學習信任與關懷他人。

服務於貧窮教區中的海倫.普雷松修女,是積極主張廢除死刑的人道主義者。在監獄協會的要求下,她與死刑犯派屈克.桑尼爾結為筆友,並在他僅餘的短暫生命裡,擔任他的精神導師,從極展開一段深刻感人的精神之旅。為挽救桑尼爾的靈魂和生命,海倫修女克服自己恐懼,極地奔走請命,桑尼爾爭取存活的權利。在此期間,她必須勇敢地面對桑尼爾在經歷生命倒數憤怒與悔恨,並同時承受因被害者家屬們的控訴和憎恨來的壓力。
   
作者透過本書對死刑的人道後果做了空前的檢視,是一部既啟發性又具破壞性的巨著。這是一個真實故事,曾在美國引起強烈爭議。殺人犯值得同情嗎?如果政府可以處決殺人犯,那麼判人死刑的政府又該受誰審判呢?死刑真能嚇阻犯罪嗎?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又有誰同情呢?

台灣對於人權保障的保守和退縮、媒體對於死刑犯的一味苛責、司法官對於死刑犯的妖魔化等等,廢除死刑似乎是遙遙無期。尤其是,當許多執政者高調的大談廢除死刑的計畫和目標時,卻只是迫於國際壓力所逼,始終未有將人權保障滲透進一般民眾的想法或作法,亦未見有對於被害者家屬為補償的行動措施之提出,這樣一來,執政者廢除死刑的態度無疑是和一般社會大眾的思想有所扞格,就算立法廢除死刑,也是套一般民眾無法接受的法律制度。
為什麼不廢除死刑?我的想法很簡單,就像〈越過死亡線〉書中寫到加入特赦死刑小組的一位律師和七歲的兒子談話的情形:
比爾告訴兒子,派屈克就問,為什麼有人想殺死桑泥爾 先生。
「因為他們說他殺了人。」比爾回答。
「可是,爸,」派屈克問,「他們殺了他,那誰來殺他們?」
    的確,眾所皆知殺人是「天理不容」的行為,然而,世界上又有誰可以「替天行道」來殺死那位殺人兇手?高唱不能廢除死刑的人,真的有勇氣去按下電椅的按鈕或扣下扳機、或注射毒液嗎?今天你殺了這個人,他就結束了,和其他剝奪權利的態樣不同,一切一切再也回不來了。
   
一個人會殺掉別人,事出必有因,就連很多心理或精神異常的人也一樣畢竟他們不是一出生就精神異常。很多殺人犯亦非在精神異常的狀況下殺了他人,他們或許是很殘忍,但殘忍的背後或許都有理由,一個不完整的家庭,心理狀況異常的父母,師長或其他同學、親人等等的排擠,以致於這些人被擠到社會邊緣,他們不像我們這樣的「正常」或幸福,至少心理都還是完整的。社會是不是也虧欠他們?假設我們這麼講究社會共同體、這麼講究人不能獨立社會或國家而生存,那社會是不是至少不要完全剝奪掉他們的生命?

 本書作者普雷松修女,因為擔任死刑犯桑尼爾的精神導師,而對死刑有較為宏觀的視野。在寫這本書時,普雷松並非站在一個完全人道主義者的角度,一直勸大家不能有死刑制度,他也有掙扎也有痛苦,甚至在第一次要和桑尼爾見面時他也會害怕。反觀於許多廢除死刑者只空談人權保障的偽善,普雷松和死刑犯間深度的對談,以及面對被害者家屬的經驗及傷痛,都讓普雷松的文筆有種「安靜的大聲」的力量。
    普雷松給很好的觀點--人性的觀點,不再像是一般法律論述想要引用實證數據或漫談空泛的人權概念。建議任何一個念法律的人看這本書,當我們在漫談空泛的人權保障時,或許回歸人性,才是最鏗鏘有力的論述。

 廢除死刑的國家,治安有變好嗎? 要不要廢除死刑,也要看這國家是否存在著[故意剝奪他人生存權利]的犯罪行為!南非欲恢復死刑,那些犯人不都是這個社會造就出來的嗎,但是世界很矛盾,已經不能說是對的或是錯了,也不能放任犯罪的人,社會的潮流迫使一些人們不得不如此,但是受傷害的人們,又該要如何彌補心中的傷害呢
也許這就是一種循環吧。
國家的受害者保護機制一直做得很差很差,一直都沒有進步,一直不會去考量受害者家屬的心態等,永遠都是如此。

廢死,在歐美一度引起很大的爭論,但歐洲國家因深受宗教信仰、及啟蒙思想的影響而提倡為維護人權,提議將死刑廢除,直至今日,歐洲各國大多都已廢除死刑;美國雖然也受人權主義的影響,但各州因看法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對應方式,如:有些州死刑條文乃存在,但實行率不高,某些州雖曾廢除但因某些原因又在增修條文,其原因為廢除死刑後犯罪率不減反增,例如紐約州恢復死刑後,暴力犯罪率立刻降低、謀殺案減少三分之一,主要原因即在讓作奸犯科者知道一旦犯罪將遭受到嚴厲懲罰,包括死刑。紐約州恢復死刑後,的確挽救了無數無辜的生命,使紐約州的治安獲得改善。所以死刑廢除在美國仍備受爭議。
    我國
近年來,也因陳定南先生受到國際趨勢的影響,而提出廢除死刑的論點,從而導致死刑存廢問題的爭論,學者也針對此問題提出不同的看法。贊成廢除的人無非是認為死刑違背憲法、宗教信仰對生命的尊重以及科學上並未有證據證明死刑比終身監禁更具威嚇性;而不贊同的人則是認為一般民眾對「對法律之確信」起見、死刑沿用已久,非全無威嚇警戒之作用及「惡有惡報」合乎一般觀念之正義要求。
    我國
目前的治安環境來看並不適合馬上廢除死刑,最近的社會新聞,謀財害命、強姦殺人等等的犯罪層出不窮,這些犯罪者中,更是有犯了罪還理直氣壯認為自己沒有過錯,針對這種人,死刑的刑責存在就很重要。死刑固然會危害人權,但為維護多數人的權益也是一種必要的手段,也因重視倫理之情,使得法官在判刑時,多為慎重,所以也可以學習國外不將條文廢除,而選擇性的使用,針對罪大惡極者處以此刑,可有殺雞儆猴的作用,對其他欲犯罪者也有威嚇警戒的效果,不輕易使用死刑對於其他有悔意的犯罪者而言,還是可以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且也可減少因錯判而誤殺的機率。

廢除死刑是爭論已久的問題。十六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寬恕」的宗教立場,十八世紀的西方學者基於「尊重人權」的立場,都曾對死刑制度提出批判,然而這些討論並未產生廢止死刑的結果。二次世界大戰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對於死刑問題的闡述,也僅止於「人人皆有天賦的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尤有甚者,基於歷史、文化、法制等因素,廢除死刑對於中國人而言,更屬困難。

一、死刑廢止說

   主張死刑應予廢止者認為,至少有下列五大理由:

 (一)就人道主義言:

   國家一方面以法律禁止殘酷的殺人行為,另一方面卻訂定法律自行殺人,不僅互相矛盾,更助長殘忍之風,有違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犯罪行為,依近代的觀念,是社會各種環境所造成,非僅為行為人個人的原因,如此剝奪犯罪行為人之生命,並不公平。尤其死刑剝奪了犯罪人悔罪向善的權利,不符犯罪人再社會化的刑事政策。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的審判係屬人為,難期完美。舉凡司法人員的求功心切、證人的虛偽陳述、行為人的不實自白,均可能造成誤判。一旦誤判,死刑執行後,將無法回復。這是支持廢除死刑的最有力理由。

 (四)自威嚇效果言:

   一般認為,人莫不畏死,故死刑具有甚高的威嚇效果。但是根據刑罰學的實證研究,例如1989年聯合國的死刑問題研究報告,均無法證明死刑較無期徒刑具有更高的威嚇效果。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犯罪人科處死刑,固可滿足報復或補償心理,但除此之外,對於被害人並無實益。若能責令被害人勞作收益填補損害,不僅較為合宜,對於被害者家屬而言,亦有避免其生活陷入困境之功能。

 二、死刑存在說

   主張死刑應繼續存在者,有5大理由:

 (一)就人道主義言:

  犯罪人罪大惡極,若不判處死刑,可能有再度危害社會之虞。此外,只重視對於犯罪人是否人道,而忽視對於被害人是否人道,實屬有偏。另外,採行適當的執行手段,已屬合乎人道主義之精神。

 (二)就刑事政策言:

   刑罰之目的固在要求犯罪人悔改向善,但若毫無矯正可能者,為兼顧社會教育及預防犯罪之功能,仍應處以死刑。

 (三)自司法實務言

   法院之判決雖難免有錯誤,但目前司法程序極為慎重,尤其對於死刑案件,往往再三審理,實已盡最大之可能。

 (四)自威嚇效果言

   就社會實際面而言,不能否認死刑仍具有威嚇效果。尤其行為人在犯罪之際,對於是否判處死刑,並非全未考量。完全否定其功能,並不妥適。

 (五)就被害人立場言:

   對於罪大惡極的犯罪人,為實現正義,必須處以死刑,始能平息及滿足被害人或其遺族的心理。雖然關於死刑的存廢與否,肯定及否定的說法各有其理,但是,根據法務部的統計,國內至少有百分之七十八的人不贊同廢止死刑,司法官贊成維持死刑的比例更高達百分之八十八!其他相關的民意調查亦顯示:七成七民眾認為死刑制度有嚇阻重大犯罪的作用;七成四民眾認為廢除死刑將導致治安敗壞;若以「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做為死刑的替代懲罰,有四成四民眾同意在此前提下廢除死刑,四成六仍持反對意見。

    法治國原則及人道主義乃刑事政策最重要的兩大原則,從而刑事政策的擬訂,應符合罪刑法定原則人性尊嚴的要求。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已由舊派的應報理論,推移至使犯人改過遷善之教育主義思想。懲罰犯人、隔離犯人以免危害社會、嚇阻他人犯罪以及教育受刑人,為刑罰的四個主要作用,故刑罰制度已經不能純以「嚇阻效用」為考量,而忽略現代刑事政策教育思想的人道關懷。一味迷信「治亂世用重典」,不僅斲傷我國人權法治形象,更與世界潮流相悖。

   為達成某一高尚的理想,完全不考慮民眾的意願、歷史文化的影響,這樣的立法方式,在法社會學上難有正當性。廢除死刑與否,不能只單純基於是某黨或某人的政見或理想,而完全漠視時空環境及社會現實的價值觀。 

  世界上確實已有許多國家廢除死刑,亦有不少國家雖未廢除死刑,卻已有十年以上未執行死刑,但也有不少國家是廢除死刑後又回復死刑的。由此可知,雖然舉世公認廢除死刑是人道精神的具體表現,但是,即使廢除死刑,回復死刑與否的爭議並不會因此即消失。因為死刑存廢與否,並非「該不該」的問題,而是「好不好」的價值判斷。既然如此,政府不妨採取漸進之方式,先致力於死刑執行方式的改進,並進而研擬相關的過渡替代方案,最後再談死刑的全面廢除。然而,為政者何不深思,如果人民相信法律,當不致輕易觸蹈法網,即使法律明定死刑,又豈會有被引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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